■ 专家解读 “竞业规范在国内还不完善” 曹罡(伯乐猎头资深顾问):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并没有统一的说法。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员工在被雇用的时候,双方有没有签订条款,公司允许不允许员工在职期间,投资别的事情。这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应该说得很清晰。 假如事情如奇虎所说,傅盛在奇虎工作任职期间,注册新公司,那么这就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既然公司有要求,双方签订协议,不管这个协议签订的时候,双方是否都非常满意,但既然签订了,就要执行,否则就属于职业操守问题,缺乏契约精神,缺少对对方的尊重。
有的企业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也会签订协议。约定一段时间内,不去同业或对手的企业工作。对高级职业者来说,遵守竞业规范很重要,但在国内,不少职业经理人并没有完全遵守。 ■ 律师说法 “法律义务是最低标准” 于国富(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这要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事实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在对事不对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做个分析。 项目经理对公司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其一,公司法劳动法规定,经营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其中,一种是法定的,但这只是针对公司高级管理者。傅盛当时算不算高级管理者,需要根据公司法来评判。其二,公司和雇员双方约定的义务。 法律义务是最低标准,约定义务是国家允许双方在法律之上进行约定。但种类比较多,包括保密协议、期权协议、竞业协议。但有一点要注意,从法律来讲,协议约定的竞业,企业应该对雇员提供补偿,不然协议无效。 “企业常用严格协议防范” 马骋(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高科技公司中,员工私开公司从事与所在公司存在竞争性的业务,不仅可能直接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此,高科技公司通常会用“高薪”加“严格协议”的方式来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因此,如果傅入职时与360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协议中有“竞业禁止”的规定,若网上披露的工商局档案资料属实,傅盛入职360在先,私办公司在后,则有可能涉嫌违反了此类规定,踩了职业道德的红线。 ■ 业内观点 “商业炒作,用负面博出位” 于扬(易观国际CEO):说实话,我不太关注这个事情,这明显是一场公关炒作手法,一个商业起诉被利用了。 要看是谁在炒作,就看这事闹大了对谁有好处,谁在获益。这起事件,我认为是360上了金山的套。金山希望能和360在安全行业等量齐观。但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推崇。用负面博出位,对个人而言,是为了换取知名度,对企业而言,无利不起早,有利益在后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