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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的“旺铺”是旺铺还是陷阱?

时间:2008-05-08 00:22   来源:赛迪网   作者:metallica
阿里巴巴“旺铺”违规操作被媒体披露之后,阿里巴巴公司发言人针对此事发布了一份声明,称该公司的“旺铺”业务并不违规。并对媒体表示“旺铺并非简单意义上的企业建站,会员暂不用考虑备案问题”。

阿里巴巴“旺铺”违规操作被媒体披露之后,阿里巴巴公司发言人针对此事发布了一份声明,称该公司的“旺铺”业务并不违规。并对媒体表示“旺铺并非简单意义上的企业建站,会员暂不用考虑备案问题”。

该负责人还对媒体称,如果会员绑定通过其他域名服务商注册的域名,相关备案工作由自己解决,但如果会员使用阿里巴巴提供的独立域名,则没必要备案,因为旺铺只是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大平台的一个基础单元,并非网站,阿里巴巴将承担内容的监控工作。

对于阿里巴巴提供的独立域名,所有权归阿里巴巴,如果会员停止使用旺铺,阿里巴巴将不再缴纳相关费用,会员可选择放弃该域名或与阿里巴巴协商过户。

针对阿里巴巴对媒体公开的立场,业界IT人士指出,阿里巴巴这些言论纯属狡辩,是对自己的会员不负责任的表现,属于不诚信的商业行为。

阿里巴巴旺铺符合网站特征 称不备案是对会员不负责任

阿里巴巴的“旺铺”,有独立空间,独立域名,独立的企业邮箱,符合网站特征,其实就是企业建站行为,阿里巴巴硬称其为自己所谓的“战略级产品”,不可用 简单的网站概念来衡量是对会员不负责任的托辞,会员要为自己的违法网站承担巨大风险。而阿里巴巴自己无论是前期宣传还是现在的宣传,都将旺铺描述成“旗舰 型网站”,可见阿里巴巴自己也没有回避这个事实。

相关参考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92号令》)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针对相关违反行为,《292号令》第十九条做出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 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而且在《33号令》的第 二十二条也有相应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 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是网站就要备案 监管是法定责任

关于阿里巴巴对媒体称“如果会员绑定通过其他域名服务商注册的域名,相关备案工作由自己解决,但如果会员使用阿里巴巴提供的独立域名,则没必要备案,因 为旺铺只是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大平台的一个基础单元,并非网站,阿里巴巴将承担内容的监控工作。”业界指责这种言论非常误导广大建站的企业,不负责任。

第一,目前域名持有人在域名注册商注册之后,只要在注册商那里申请空间并建立起网站,将域名解析指向网站后,一般由域名注册商为网站的所有人代为备案, 很少有说自己解决的,因为那样程序较为复杂。而无论用的是否阿里巴巴提供的域名,是网站都需要备案,而且需要有合法备案资格的服务商才可以提供备案。

第二,所谓的旺铺是“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大平台的一个基础单元,并非网站”也比较混淆视听,因为旺铺的域名、名称以及内容虽然通过阿里巴巴的B2B平台进 行了宣传(这个宣传有的是要付费用的),但是也仅宣传和推荐而已,跟目前众多网站跟别人做链接交换、做联盟推广起到的效果没有任何区别,所为的“电子商务 大平台”更像是对外宣传的一个噱头罢了。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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