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的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互联网以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形成了全球性的、开放的、互联的网络空间,它对全球的经济、政治、法律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域名作为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已成为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标志。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纠纷,域名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学理界的关注。据报载,到1996年底,我国有400家知名企业和城市的名称被人在国外抢注为域名;麦当劳公司为了取得McDonalds.com的域名,付出了800万美元的代价;北京一家公司因将他人商标大量抢注为域名,多次被推上被告席……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被人们重视,对域名在法律上的保护也值得探讨。 一、域名的含义、性质与法律特征 (一)关于域名的概念,在立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 [1]“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的标识性知识产权客体”;“从技术上讲,域名是为了方便计算机网络用户的使用或区分而使用的一连串有意义的字母或数字等组成的符号,它与计算机的IP地址是一一对应的”:“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性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2、“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域名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即某一域名已为某用户注册使用,其他用户就不能以同一域名再进行注册。 二、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迄今为止,中国针对域名问题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虽然针对性很强,但是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实践中遇到问题仍然有无法可依的困惑。在立法上存在一些漏洞: 1、域名注册时,审查不严格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1)我国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不严格,随意性较大。这样,因为联络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就导致了异议人无法同相关域名持有人建立有效联系。我国立法缺乏相关制约机制,使得恶意域名注册人有机可乘,从而难以遏制域名纠纷的产生。(2)域名管理机构不对商标、商号检索,这样容易产生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域名注册机构这种不审查机制,不能减少域名纠纷反而加剧了域名纠纷的产生。 2、域名注册的终身制加剧了域名的抢注。从现行的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国内规则均可以看出,域名一旦注册,即获永生,除非权利人主动放弃或由于使用不当而被撤销,这种“一劳永逸”的制度,不但与知识产权的根本要求(时间性)相矛盾,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域名抢注制造了条件。许多域名抢注者正是利用了域名注册够并无在限定期限内不使用即被撤消这一规定,从而大规模抢注域名,囤积不用,待价而沽。 三、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建议 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域名保护很不完善,许多立法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笔者参看许多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思考,提出以下建议,望能对我国立法完善和实践纠纷的解决有一定意义。 1、从域名登记之时就要严格把关。应该赋予域名登记机关适当的审查权,主要审查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这能有效地杜绝那些恶意抢注域名并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同时一定发生域名争议,拥有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的主体也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一定能力。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考虑借助已有的商标检索机构来实现域名注册中的检索。由CNNIC(中国互联网络中心)和商标局配合,当某一域名被申请注册时,先由CNNIC检索其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如果域名与某一在先商标权构成冲突,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确系用作域名的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人才获得注册。这样便从根本上杜绝了域名争议的发生。在域名注册人申请注册后,应该将该域名公布,并适当保留一段时间(笔者认为60天较合适)给他人异议。如果期限届满,无人异议,则给予注册登记。异议程序就是指域名只有当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表示异议或者异议请求不成立的情况下方才准予上网使用。互联网特别委员会(IAHC)公布的一个报告中规定,新注册的域名增设60天的争议期,争议期后域名才生效。该程序的设立给域名争议的发生充当了过滤器,能有效减少域名争端。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