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委托三家公司注册了用于经营的网域名。之后冯某发现,由于没有密码,域名根本无法使用。而对方的答复却是,想要密码还得再交4.8万元。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家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违约,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的诉请。 冯某系本市退休干部, 2007年2月,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两份《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委托三家公司注册“中国动画城及中国国际动漫网”的域名及通用网址,注册年限为10年,服务费共计4.8万元。然而,当冯某启用上述域名及通用网址时,却发现没有密码根本无法使用。为其注册域名的公司表示,还要另交4.8万元的使用费,才会给冯某域名及通用网址的密码。冯某认为,自己已经交了10年的服务费,再交使用费没有任何道理,为此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作为被告,三家公司认为,其与冯某之间仅是委托合同关系,将委托注册的域名、通用网址注册完毕后,冯某所委托事项就已完成。“解析”只是额外提供的一项赠送服务,冯某没有网站,“解析”是不能做的,如需“解析”,冯某应另外缴纳4.8万元的使用费,获得网站后才能进行。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上述两份合同订立时,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投资注册域名、通用网址的相关经营风险及“拥有网站才能解析”等知识如实、详尽地告知冯某,故认定三公司是利用冯某对域名、通用网址知识的不了解,推荐原告购买其设计的产品,该份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损害了冯某的知情权。考虑冯某注册已有一年半,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冯某应支付该期限的合理费用,即6000元。关于已注册的域名、通用网址,三公司应负责予以注销。由此,法院判决,解除冯某与三公司间的上述订单,返还冯某4.2万元。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