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非法侵占电话费一案,经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认定赵某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将收取的话费据为己有,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8年7月至10月,新疆伊犁霍尔果斯电信分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赵某,在收取伊犁霍城县莫乎尔牧场一队、四队固定电话费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收取的话费,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携案款窜往内地山东等地进行挥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最终受到了上述惩罚。 责任编辑: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