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丛某另外成立了新公司,利用老东家的商业资源为自己的公司签下了总额2000多万美元的合同,生意到手便踢开老东家。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因丛某作为高管攫取原公司的商业机会,终审被判决与新公司连带赔偿老东家损失2100万元。 丛某原是中冶京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6年10月19日,他出资成立了中冶全泰(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两家公司中文名只差两个字,而英文缩写则完全相同。 2007年10月,全泰公司与ATIBIR公司签订了总价2057.2万美元的供货合同,第二个月,丛某就从京泰公司辞职。 京泰公司认为,丛某作为他们曾经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其却在任职期间将老公司的业务与自己注册成立的新公司进行签约,牟取属于老东家的商业机会,因此起诉要求丛某和全泰公司赔偿3051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丛某在签订这笔合同时,不仅将老东家京泰公司的域名改为全泰公司域名,而且将京泰公司两部办公电话也转做新公司的办公电话。同时,丛某在与ATIBIR公司签订和履行供货合同的过程中,也利用了老东家京泰公司的资源,他不但在谈判过程中使用了京泰公司的办公场所、动用了该公司的汽车,并且在缔约过程中还利用京泰公司的人力资源参与谈判。在供货合同签约之后的一个月内,丛某带领10余名工作人员一起从京泰公司辞职,并悉数进入全泰公司工作。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供货合同的谈判与签约活动均发生在丛某担任老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并且丛某动用了京泰公司的物力、人力资源参与了涉案项目的缔约过程,涉案项目又与京泰公司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由此取得的商业机会理应属于京泰公司。丛某作为京泰公司的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成立了与京泰公司同类的全泰公司,并在未经原公司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操纵名下的全泰公司签署供货合同,已构成了对京泰公司商业机会的侵犯,应向京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供货合同的价款和利润率确定了赔偿数额,相当于全泰公司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利润。 责任编辑: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