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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慧聪“断网门”看中国域名管理乱象

时间:2011-05-10 09:17   来源:中关村在线   作者:佚名
4月21日下午,阿里巴巴旗下域名注册服务商万网称接到美国科勒公司提供的侵权投诉,指责慧聪网存在侵权商铺页面,因此擅自将慧聪网域名暂停解析(clientHold),导致上海、浙江、山西、江苏、

4月21日下午,阿里巴巴旗下域名注册服务商万网称接到美国科勒公司提供的侵权投诉,指责慧聪网存在侵权商铺页面,因此擅自将慧聪网域名暂停解析(clientHold),导致上海、浙江、山西、江苏、广东等多个区域长达4小时不能正常访问慧聪网。经过多次沟通未果,4月27日,慧聪网以“无理由停止解析其域名”而起诉万网,并要求万网赔偿一元。5月4日,慧聪网对外推出“反万网霸权”网站,指控万网不是“有价值观、有未来”的企业,并希望借助此次事件可以推进域名行业相关立法。

对此,万网公司表示,此次“断网门”是一个偶然事件,起因是慧聪网上存在某侵权品牌的商铺页面,万网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办事,所以按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域名解析。

域名暂停解析是偶然事件吗?

“域名封停”混乱由来已久,从2009年初开始,万网等域名注册商就对很多中小网站进行封停域名,比较著名的有牛博网的CN域名被封,电玩巴士COM域名被封,2010年甚至发生了新网封停知名社交网站51.com、知名IT资讯平台it168.com、知名博客托管服务blogbus.com的域名,2010年10月又发生了时光网mtime.com和玩聚网ju690.cn域名被停止解析。早先封停域名大多是域名注册商接到行政命令进行的操作,而这次“断网门”事件中,万网接到客户投诉后就自行封停知名电子商务网站的域名,操作底线越来越低,操作频率越来越频繁。

早先被封停的网站,有些是中小网站,有些则不愿惹事,大多采取忍气吞声、不予追究的态度,而此次万网的操作涉嫌违规操作,做为阿里巴巴竞争对手的慧聪网自然不愿放弃这次反击的机会,因此才高调抨击万网的封停行为。

万网的行为违规了吗?

万网的行为是否违规,需要先了解几个专业名词:

域名注册商:域名注册商是提供域名注册的公司。并负责提供DNS解析、域名变更过户、域名续费等操作。

网络接入商: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广大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申请域名、租用虚拟主机空间、主机托管等业务。

万网的业务虽然也包含网络接入业务,但在此次事件中,慧聪网的域名使用的是万网的服务,但网站并非使用万网的主机服务,因此万网只是慧聪网的域名注册商,而不是网络接入商。

由于万网并没有对该域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因此万网对于慧聪网的网站发布内容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并不存在责任一说,遭到侵权的企业应该联系该慧聪网的网络接入服务商(主机提供商)去协调侵权内容的删除,而不是联系慧聪网的域名注册商进行投诉。

即使网站的网络接入商接到这个投诉,依照法律,也只能断开慧聪网该侵权页面的连接,让侵权的商铺页面无法访问,如果简单粗暴地封停整个慧聪网的域名,将导致慧聪网全部页面无法访问,这显然是侵犯了慧聪网的合法权利。

在具体技术实现上,断开侵权页面的连接通常由网络接入商(主机服务商)实现,而不是域名注册商实现,域名商难以实现断开某一网页链接的功能,而网络接入商可以通过防火墙断开单独网页的连接。

因此,在这次慧聪“断网门”事件中,万网的确有涉嫌违规操作的行为,万网应该为此向慧聪网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网站主的对策

此次事件显示了我国域名注册服务相关法律的缺失,正是因为国内域名法律的不完善,才导致域名服务商可以无法无天,胡作非为,代越庖俎地处理超出自己本分的事情。

法律规定,关于域名的管理,是域名注册管理公司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因此国内公司注册的域名,为了避免类似的“断网门”事件发生,在中国法律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将域名转移到法律完善的美国公司旗下,在国外注册域名,不应该在中国公司(如万网)下注册和管理域名,不要注册使用CN域名,以避免各种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万网做为域名注册服务商,能够管理的仅仅为域名名称的合法性,国际域名相关仲裁政策可参见这里,比如早先一个案例,深圳一家企业抢注德国宝马汽车公司的CN域名baoma.com.cn,这方面的域名争议投诉才归万网管理,万网不应该代越庖俎,做为域名注册机构,却非法进行网络接入服务的管理。

附: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规范

1、《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责任编辑: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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