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联合报报道,高雄市一张姓男子指妻子婚后只同居七天,且只准备一锅绿豆稀饭或白饭给他吃,妻子是恶意遗弃诉请离婚;法官认为法律未规定妻子一定要准备三餐给丈夫吃,且张可自行料理三餐,无关恶意遗弃而驳回。 张姓男子指出,夫妻2007年1月结婚,婚后住在妻子的养父母家里,因养父母反对他们的婚姻,所以夫妻只同居一周,他便搬出去自己住,妻子则以要照顾养父母为由,不和他同住。 张姓男子表示,妻子每周只准备一锅绿豆稀饭或是白饭、泡面,给他当作三餐食用。妻子的养父母先前都由外劳照顾,不必妻子亲自照料,妻子的行为已构成恶意遗弃。 张妻开庭时表示,养父去年一月因病住院治疗,养母去年三月,因心脏衰竭住院诊治,她经济能力欠佳,无力再雇看护照顾养父母,她为善尽子女的责任而亲自照顾,奔波于医院及养父母住处。但她并未因此而懈怠为人妻的责任,每天都为丈夫备妥饭菜才出门照顾双亲,并随时与丈夫联络,实有不得已苦衷。 法官说,妻子有履行同居义务,但为丈夫张罗三餐,并非法定义务之一,且张姓男子并非无法自理日常生活,应可自行料理三餐,妻子是否煮饭给他吃,与恶意遗弃无涉。 责任编辑: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