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大第一医院学生行医致人死亡”案在北京高院终审落判。 北京高院终审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北大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死者熊卓为家属共计75万余元的判决。 判决之后,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表示,还会对赔偿数额提出申诉,但他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对非法行医问题下结论表示理解。北大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会继续对案件进行申诉。 死者熊卓为系北大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的研究员,在北大第一医院接受脊柱手术后病情突然加重。2006年1月31日,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10月,王建国诉至法院索赔542万元。他认为给妻子治疗的几名医生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均为北大学生,没有单独行医资格,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 2009年7月1日,一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北大第一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后果。对此,院方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王建国及其岳母75万余元。 由于法院并没有认定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均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 案件二审于2009年11月5日、2010年2月1日两次开庭,双方就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及医治措施是否恰当等方面展开辩论。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对患者的诊疗和施救等方面存在极大争议,原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在鉴定结论明确的情况下,患方上诉提出的患者入院依据问题、治疗医师资质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直接关联。 终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确认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后果,判令北大医院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