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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方玄昌申请抗诉失败 肖传国正式上诉

时间:2010-10-20 10:39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宣判后,受害人“二方”对判决表示不满,认为一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及量刑过轻等问题。10月15日,方舟子将两人的抗诉申请书送往石景山检察院。

(记者陈博)昨日,肖传国的代理律师正式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称法院存在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而且判决受到舆论引导。

此前向石景山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二方”(方舟子、方玄昌),昨日领到不予抗诉的答复。

本案将进入二审阶段。

检察院拒“二方”申请

10月10日,石景山法院对“方舟子方玄昌遇袭案”一审宣判,肖传国、戴建湘等5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被判处5个半月至1个半月不等拘役。

宣判后,受害人“二方”对判决表示不满,认为一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及量刑过轻等问题。10月15日,方舟子将两人的抗诉申请书送往石景山检察院。此外,他们还要求对方玄昌的伤情重新鉴定。

昨日下午,石景山检察院下达《抗诉请求答复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认为判决受舆论影响

昨日是此案上诉期满最后一天,肖传国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递交了上诉状。

据了解,肖传国递交的上诉理由有四点。

首先是程序错误。此案影响重大,但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也作了无罪辩护,本案不能再以简易程序审理。

其次,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有故意伤害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背离了公诉机关已认定的故意伤害事实。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肖传国有伤害故意,也实施了同意针对特定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害人伤情不构成轻伤,因此应由公安机关对肖传国作出治安处罚。

第四,本案判决被舆论引导胁迫,背离了法律,迁就了舆论。若判决生效后,对今后的审判将造成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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