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6月27日《新京报》)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常回家看看”,给父母以精神上的安慰,是子女尽孝最基本方式。“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不可回避的义务,也是一种道德伦理上的要求。将“常回家看看”写入相关法律,把本来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孝敬老人问题上升到法制层面,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有利于教育和约束人们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传统孝文化,应该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课题。 如同徒法不能自行一样,面对目前社会存在的不赡养老人的缺德行为,单靠道德规范来调整,已愈加显得得苍白无力了。经验表明,要想使道德规范真正起作用,离不开国家机关的执行和操作,即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可以说,将“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便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孝文化的具体行动,这是一个好举措。 其实,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也是最为常见的立法现象。历代统治者总是从自己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准则出发,把本阶级的道德规范吸收为法律规范,赋予其法律效力,从而使一些道德义务,同时成为法律义务。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开明君主就十分重视德治和法治的并用。一方面大肆宣扬“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一方面又大量制定法律,不仅把封建地主阶级的特权法律化,而且还把“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条文化,并利用法律所特有的强制力加以推行。比如,《唐律》中的“十恶”明文规定,“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的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再回头看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更是始终不渝地贯穿着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内容。如宪法中的有关“五讲四美”、“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的规定,婚姻法中的有关“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的规定,刑法中的有关危害公共秩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的内容原本都是由道德规范来调整的。其实,法律和道德关系如影随形,相辅相成,并没有严格的界线。 当然,也有人并不看好“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实际效果,认为可行性不大,主要担心“没有可操作性,立了法操作不了,就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且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则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操作性,但这些责任性条款、义务性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虽然没有可操作性,但不等于没有可诉性,依据这些条款,可以评判是非、确定权责,比如司法实践很棘手的家庭纠纷,起作用的正是这类道德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的确,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不可能将纷纭复杂的社会事务都明确规定下来,立法工作在社会成员中分配权利、义务并明确权利与义务的界限时,也难以做到细之又细,一揽无余。更何况中国之大,社会发展千变万化,环境形态千奇百怪,执法工作千头万绪。作为一部社会法,在子女赡养老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设定中,倡导什么、保护什么、禁止什么、惩罚什么的原则界限清晰明确,就能够为司法实践所运用,并能起到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至于“一年该回家多少次?谁来监督?没有回家怎么办等问题,则应由司法解释来完成。 笔者也注意到,早在2008年辽宁省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已经有类似规定,但实际效果却不好。事实上,实际效果不好,未必就等于这一条款规定的不好。由于道德比法律有更深厚的社会基础,既然“常回家看看”是道德充分肯定并保护的,其入法就应更具有法律的效力。问题恐怕还是在于,“常回家看看”仅是“徒法”,未成“必行之法”,一条空文而已。具体执法中的问题,不能当成立法问题,更不能因此而排斥“常回家看看”入法。 不论怎么说,“常回家看看”被再次提出来,至少说明“空巢”老人养老问题非常突出了,已引起立法工作的注意,并且开始重视和强调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仅此就值得肯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