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市中级法院对我市首例利用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案作出判决,认定被侵权人浙江芬莉集团使用的注册商标“芬莉”为中国驰名商标,判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损失500元。 2006年12月28日,浙江芬莉集团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人王某用“芬莉”的汉语拼音注册了域名,并在网页上使用“芬莉”商标对袜子、内衣等同类产品进行宣传,立即告知王某侵权,王某随后向浙江芬莉集团书面致歉,但王某并未撤销该网页。2007年1月29日,芬莉集团向宿迁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原告所有的芬莉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的“芬莉”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芬莉”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构成侵权。因此被告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王某侵权行为情节不是非常严重,其在被告知侵权后已承认错误,并于诉讼期间自行删除了域名,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不大,故中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元。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