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A公司委托该市B公司为自己制作网站,因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网站交付,并将3个网络域名注册在该公司经理李某名下,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索要3个网络域名的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制作网站的7500元并赔偿7500元。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原先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B公司将一个域名的所有权过户到A公司名下。 原告A公司诉称,该公司与B公司于2005年5月7日签订国际互联网站建设合同,委托B公司建设商业网站,约定同年6月30日交付工作成果。然而,B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后仍未交付工作成果,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作为B公司工作人员,将该公司选定用于网站建设的3个域名注册在自己名下,B公司认为域名归其所有。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B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将3个域名过户至该公司名下,并交付域名证书、密码、备案资料及电子证书、相关图片资料,过户费用由B公司和李某负担,返还该公司支付的用于网站建设的7500元,并赔偿75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B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违约,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提交相关材料和图片,但A公司没有按期提供,致使该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网站,且该公司已于2005年5月11日向服务器上传了部分信息。他们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余款。第二被告李某同意B公司意见。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A公司与B公司自愿解除网站建设合同。A公司已支付的7500元预付款折抵B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B公司于签收调解书后10天内将网站建设相关的密码、电子证书、备案资料、图片文字资料等交付给A公司,不得保留或继续使用。同时,B公司与李某将3个域名之一的所有权过户至A公司名下,过户费用由B公司与李某负担。另两个域名,A公司不再向李某或B公司主张权利,诉讼费由A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