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是互联网这个公共寻址服务的公共资源,注册域名本质上是购买了域名的一定期限内使用权,正是因为域名是公共资源,因此会有不同用户根据知识产权规则提出使用某一域名的异议。这就是域名争议的来源。
在这里,说明一下:那个“中国IPv9”与“十进制域名”是一种“私有协议”,即由个人或者私人(有)企业拥有的网络协议下、由某一部门认证、推荐为公共寻址服务标准,但是它不受ICANN相关规则管辖,更不受信息产业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制约。因此,“十进制域名”是一种在运营机制上既无国际规范、又不符合信息产业部部门法规规范管理的一个“另类”。
一、什么叫域名争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2004年 >> 正文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 第四章 域名争议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http://www.cnnic.cn/html/Dir/2004/11/25/2592.htm )
当前位置:首页 > CN域名 > 相关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http://www.cnnic.cn/html/Dir/2006/02/14/3568.htm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二、遇到域名争议该找域名注册商支持 以下两个问题是笔者认为域名注册者遇到域名争议个案时必须大力及时要寻求域名注册商支持的二点重要工作: 1、证明注册CN域名期限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这一条相当于外交“辖免权”。域名的注册者必须知道它的价值。当然,这是仲裁阶段,在法院诉讼阶段则不一定被审理法官接纳。 2、证明注册人身份准确性 这个是很多人忽略的问题,也是很多媒体报道中以讹传讹的问题。也是因此让不少域名的注册者吃亏的地方。
在笔者收到的很多个域名争议个案资料中,域名注册商“不作为”而让域名注册者吃亏的不是少数。本人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列入评价一家域名注册商“服务好”的指标之一。成为用户选择域名注册商参考指标之一。
三、域名注册商须做什么 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这是域名注册商须做的一些规范工作。但是这些仅仅是规定,详细问题操作还是很细节化,当事方必须寻求域名注册商支持。举2个例子说明一下: * 据了解,五粮液的.com 域名亚洲仲裁中心判归还后中国五粮液公司3年了,域名注册商NSI公司就不太执行。 * 从域名数据库上看,国美电器的.com 域名在北京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国美电器公司胜诉,但是被告除了赔偿3万元外,国美电器的.com 域名并没法归还国美电器公司,因为国美电器的.com 域名所有人已经不是被告信息:北京法院判决书应该算失去法律效力。
四、域名争议是正常民事协调 中国已经有约800万个域名,正如本文开头所讲是域名争议的来源理由,域名争议是很正常的事。而域名争议是正常民事协调,涉及双方的商业、财产利益关系,因此遇到域名争议不必紧张,要认真准备,其中寻求域名注册商支持是一个很重要环节。
至于域名争议仲裁专业问题,推荐大家读一下李虎博士(秘书长)的下面这本比较系统专著:《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Online Arbitration and its Legal Issues)》
详细案例判读可从胡纲、于国富二位律师的不少文章中去读取,笔者相信:中国大陆域名争议案的许多案件与此3位的关联是最大的。
沈阳(网名:sz1961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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