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肃穆的审判庭内,随着一声清脆的法锤声响,我市首起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宣告结案。 被告凉州区双城镇中山村农民秦某(化名),在多年的打工生涯中逐渐学会并精通了计算机操作和网络技术。2006年,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秦某擅自冒用厦门市黑眼睛服饰有限公司的“黑眼睛”商标和江苏金丝狐服饰有限公司的“金丝狐”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了“黑眼睛运动用品.com”和“金丝狐家居用品.com”两个网站,进行网络营销活动。不久,两家公司以“严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为名,将秦某告上法院,要求秦某立即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站域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为证实原告的举证,办案法官通过互联网查证了秦某在注册该域名后,已通过互联网销售出一批商品。但是,秦某在出庭时辩称,虽然自己注册使用的两个网络域名属实,但原告注册使用的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故并不构成侵权,只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已。案件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了争议。 庭审法官、知识产权庭庭长冯亚辉在查阅了大量相关案情和证据后认定,原告两家公司拥有的商标有显著的识别性,品牌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且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作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其商标专有权应产生排他性的法律后果,即在核定的商品和服务及非类似的产品和服务上均享有专有权,应当受到比普通商标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被告秦某未经原告许可,出于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上恶意抢注原告驰名商标作为域名、网页名称和网上销售产品的标识,用以吸引客户,其行为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对消费者产生严重的误导,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原告驰名商标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秦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其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中文侵权域名;赔偿原告两家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审理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