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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8”与“中搜”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

时间:2006-12-26 09:33   作者:未知
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3号正豪办公大厦A座0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明光北里18号楼506号。

委托代理人李民,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华星大厦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陈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春,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该公司法律事务人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滨县路4号502户。

委托代理人安旭钢,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该公司内部运营部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沙河铺镇吴家屯西村10组34号。

原审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3号北京正豪办公大厦A座1层1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栋梁,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北办公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薛必群,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因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 5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2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珠峰万维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健,被上诉人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中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旭钢、高春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珠穆朗玛网络公司)以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不参加本案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5年1月31日,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05)长证内经字第1772号公证书(简称第1772号公证书),其中记载的mysearch软件的许可使用协议载明mysearch软件的著作权由珠穆朗玛网络公司享有。

长安公证处出具的第1772号公证书、北京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05)京国证民字第01920号(简称第01920号公证书)、(2005)京国证民字第01921号公证书(简称第01921号公证书)记录了中搜公司在安装mysearch软件前后及卸载mysearch软件时中国搜索 page.zhongsou.com/……等搜索页面的情况。第1772号公证书以“花边”关键词为例,将安装mysearch软件前后及卸载 mysearch软件后的页面进行比较,在公证书的截图中记录了如下现象:在安装了mysearch软件后,在中搜公司的搜索页面上增加了“其他搜索 Google 百度 搜狐 网易 中华网 Tom 搜狗 8848”的导航条;在搜索结果的左侧增加了缩略图,将中搜公司的搜索结果右移,查看图片的属性,URL地址为http: //mysearch.8848.com/bin/image.dll……;分别点击导航条的内容,即进入相应的网站,在相应的网站页面亦增加了导航条的内容。在控制面板的增加/删除程序中,不能找到和删除mysearch软件。公证书还载明了mysearch软件无法正常卸载的记录情况。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卸载mysearch软件后,中搜公司搜索页面恢复正常。在该公证书中亦载明了:以“abc”作为关键词,安装mysearch软件前后的页面比较情况。

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对www.8848.com等网站的经营期限为2000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对该网站的经营期限为 200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对该网站的经营期限为1999年7月15日至2003年6月30日。

常州协力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苏州天创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温州中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搜公司致函,询问有关mysearch软件的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mysearch软件于2004年12月推向市场,从企业登记和网络备案信息情况看,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对涉案的www.8848.com等网站的经营期限为200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该证据可以证明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与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共同经营www.8848.com等网站。珠峰万维科技公司应当与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中搜公司将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无不当。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经营期限为1999年 7月15日至2003年6月30日,在2004年12月之后,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称其已经不再经营www.8848.com等网站,与网络备案信息相符,予以采信。中搜公司将其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证据不足。

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与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在中搜公司的搜索页面上强行增加了9个搜索网站的导航服务,使中搜公司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中搜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削弱了中搜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的竞争力。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与珠穆朗玛网络公司的行为使用户无法体验到中搜公司提供的服务,极易导致用户误认为被修改过的页面即是中搜公司提供的页面,阻碍了中搜公司与互联网用户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降低了中搜公司在互联网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损害了中搜公司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发展。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与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在中搜公司的搜索页面上增加了导航服务,使访问者在中搜公司的页面上能够轻易地访问 8848网站及其所链接的网站,极易引导或带走中搜公司网站的访问者,对中搜公司的访问量进行了分流,增加了对8848网站及其所链接网站的访问量,直接损害了中搜公司网站的经济效益。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与珠穆朗玛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中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搜公司搜索页面系中搜公司编排和设计的,付出了创作性劳动,通过计算机软件予以实现。中搜公司对其编排和设计的页面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与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利用mysearch软件,在用户端上修改中搜公司的搜索页面,在中搜公司的页面上增加他人搜索网站的链接、增加缩略图和非本网站的信息,修改了中搜公司搜索页面的表现形式,侵犯了中搜公司对其页面享有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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