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纸版电子证书?自己去打印! 中企郑州分公司称,自己于2007年1月23日提交申请,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当天就接受申请并进入数据库,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经过15天的赎回期之后,肯定会提供一个“中国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的证书。而且事实也是这样的,作为代理商的被告,是从来不会向顾客提供纸版的电子证书,所有的电子证书都是客户根据需要从网上打印。朱元宁没有及时打印证书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从现在已注册成功的信息以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制度来分析,在申请成功之后15日内也就是2007年2月7日,朱元宁肯定可以在网上自己打印自己的证书。所以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提供证书与事实不符,因为当时电子证书已经完全打印。2007年1月23日被告方业务人员亦同时电话告知朱元宁已经注册成功,随后网上可以查询、打印相关证书。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朱元宁没有打印,而基于朱元宁请求,被告方业务人员于2007年2月14日帮其打印出来了一份证书并送给朱元宁。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的主要目的是注册成功通用网址,被告已经注册成功通用网址,原告的目的已经达到,故原告申请解除合同无任何依据。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被告迟延履行合同被判违约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通用网址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支付服务费后,二被告应在15日内向原告交付通用网址注册证书。二被告辩称“证书”系电子证书,且已由其业务人员告知原告2007年2月7日即可在网上自行打印,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故本院对被告的此项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因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注册证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退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因二被告迟延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原告并未提交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在本案中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形成本案纠纷,被告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