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随之出现,既然体育总局奥运开幕前就给CNNIC发出了公函,为什么“玉米”还能抢注冠军名称成功,合理的解释便是CNNIC失责。CNNIC的失责不应由抢注者来承担,既然域名已经注册成功,CNNIC应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收回域名,而不是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强行收回。 其次,注册奥运冠军的域名为什么需要经过体育总局批准?声明中没有解释,通行的说法是体育总局是运动员的管理机构,因此有权力对运动员域名注册进行管理。但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推论,以后是否文艺界名人的域名要文化部批准?影视界人士域名注册又需广电总局批准? 同时,人名并不是唯一性的,和奥运冠军名字相同的人比比皆是,如果这些人想用自己的名字注册域名,体育总局是批还是不批呢? 一则声明引来问题种种,最合理、最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做法便是“先申请先注册”,体育总局既然已经提前给包括前奥运冠军在内的一些运动员注册了域名,为什么不给所有的参赛运动员都预先注册呢?这样就不会产生现在的问题。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