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Coca-Cola”和“COCA-COLA”英文商标注册人。同时,原告已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cocacola.com域名。被告使用cocacola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www.cocacola.com.cn。 法院认为,对“Coca-Cola”和“COCA-COLA”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延伸到计算机网络上。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Coca-Cola”和“COCA-COLA”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Coca-Cola”和“COCA-COLA”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以被告名义注册的域名www.cocacola.com.cn;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0元。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