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被告抢注行为构成侵权 办案法官解释说,认定被告注册及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有四个要件: 首先,原告请求保护商标,经依法注册,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故该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其次,被告方注册及使用的“碧桂园.cn”域名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的中文字样完全一致,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三,在诉讼中,被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碧桂园.cn”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及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有正当理由。 第四,被告方注册使用的“碧桂园.CN”域名,点击后直接连接到中山市骄阳玩具制品厂“西亚斯”网站,该方式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因此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 由此,法院认定被告方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碧桂园.CN”域名,即可认定被告方对“碧桂园.CN”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方注册及使用“碧桂园.CN”域名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碧桂园COUNTRYGARDEN及图”第903822号注册商标和“碧桂園”第173996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该案中,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碧桂园(含繁体).CN(中国)”,并注销该域名,顺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李某、黄某夫妻俩应立即停止使用“碧桂园.CN”域名中文域名。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