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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恶意抢注知名企业的十个域名被法院判定注销

时间:2008-12-04 17:3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璐璐 贾友成
因恶意抢注知名企业字号或驰名商标域名,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为由,对十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左汝玲、黄军华、李云涓等与被告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域名/通用网

因恶意抢注知名企业字号或驰名商标域名,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为由,对十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左汝玲、黄军华、李云涓等与被告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无效,共同注销涉案域名,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6年下半年,原告左汝玲、黄军华、李云涓等陆续与被告铭万公司、铭万智达公司签订了《域名/通用网址订单》,约定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域名包括“北京现代集团”、“隆鑫工业集团”、“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摩根士丹利”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域名注册后,原告认为被告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2008年1月,《重庆商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黄军华等也多次到市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反映情况。2008年4月,原告以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铭万公司以及铭万智达公司签订的《域名/通用网址订单》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的域名包含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名称,其注册结果必然导致网络识别标识与现实识别标识的冲突与混乱,并侵犯他人对企业名称或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注册域名过程中,原告一直将域名注册视为投资行为,而被告铭万公司重庆分公司也将域名注册作为投资产品进行宣传推销,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委托被告铭万公司和铭万智达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其结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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