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企业名称,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网站域名上使用与“丝芙兰”、“SIFULAN”相同或相近似名称,上海思肤恋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等被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SEPHORA S.A.)、丝芙兰(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今天(4月24日),市二中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两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声明;被告思肤恋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网络域名www.sifulian.com。 丝芙兰股份有限公司(SEPHORA S.A.)是路易威登集团下属零售商之一。自1994年1月开始,该公司以“SEPHORA”命名从事经营活动。当年9月,丝芙兰公司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并授权上海丝芙兰公司在上海市使用SEPHORA(丝芙兰)商标、商号。 2006年,上海思肤恋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相继在上海、香港注册成立。当年8月,身兼思肤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丝芙兰国际独立董事的胡某向国家商标局就“丝芙兰+sifulan”标识申请注册商标,但未获准。 去年2月,上海丝芙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绍兴的两家化妆品销售商店内购得“丝芙兰皙白美肌修护乳” 、“丝芙兰净透保湿水”。这些商品的瓶身、说明书和包装盒上印有“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思肤恋化妆品有限公司监制”、“上海雪代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本品由法国丝芙兰研究所特别研制”以及“丝芙兰”、“SIFULAN”等字样。整个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保全证据公证。上海丝芙兰公司同时发现,思肤恋公司对外发布的商业宣传材料上除载有上述字样外还有法国丝芙兰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思肤恋化妆品有限公司独家生产“丝芙兰”品牌化妆品,在大陆地区进行品牌推广等内容。此外,思肤恋网站域名www.sifulian.com与丝芙兰公司的www.sifulan.com.cn在拼写上仅一字之差。 去年4月,法国丝芙兰和上海丝芙兰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思肤恋公司、丝芙兰国际公司、上海雪代公司、胡某等推上被告席,诉请法院认定“SEPHORA”、“丝芙兰”为驰名商标,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四被告对此辩称:根据两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涉案商标“SEPHORA”和“丝芙兰”依法不构成驰名商标,且“SEPHORA”是否是驰名商标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丝芙兰”不是注册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两原告对“丝芙兰”没有法定的、排他的商标专用权,无权限制被告将其作为字号或商标使用;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售价偏低、销售区域也仅局限于二、三线城市,并已经在发布的广告中注明了被告的相关信息,因此相关公众不可能对原、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误认。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丝芙兰公司、上海丝芙兰公司的未注册商标“SEPHORA”和“丝芙兰”不构成驰名商标,因而被告对于上述标识的相关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化妆品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发票等交易文书、广告宣传资料和网站上使用“丝芙兰”、“SIFULAN”、“法国丝芙兰”、“法国丝芙兰研究所特别研制”、“法国丝芙兰化妆品国际有限公司”等字样以及被告思肤恋公司使用包含拼音“sifulian”的网络域名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