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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之战,域名有何罪?

时间:2009-05-22 13:03   来源:21世纪网   作者:金话筒
沈阳的专栏中国版权协会个人会员,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数字新媒体委员会资讯顾问。

沈阳的专栏中国版权协会个人会员,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数字新媒体委员会资讯顾问。

2009年5月21日,北京,终于见到“开心网”对簿公堂的新闻见诸报纸及网络中。这是笔者很早就预计到会开战的一场“网战”,原因包括:

首先,在中国Web2.0经营者刚刚从Blog的“死胡同”中爬了出来,弄出一个“娱乐2.0”的开心网,符合中国近七成网民都有“娱乐第一”的需求。“疯投”(VC)们眼睛刚刚一亮,接着忽啦一下,遍地都布满了“开心版”网站,市场又被重新瓜分了。显然,VC们最不开心,必须找一个理由给投资人作解释。如果官司赢了,法官的判词就是最好的解释词。

其次,不久前浙江省评出的2008年十大知识产权争议判案中,杭州“19floor域名争议案”就是以内容判定域名侵权的一个比较“雷人”判案——它根本不考虑域名的属性、注册者持有时间先后、域名属地管辖原则,完全是“中国式”法律及媒体先声夺人地进行了“判决”,去引导公众视野。因此,笔者认为“开心网”对簿公堂有可能是的北京版本。

CNNIC副主任刘志江此前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域名是重要无形资产和战略品牌资产,域名保护应列入企业公司战略。刘志江举了开心网域名遭抢注的例子。刘认为开心网域名遭抢注这样的事情不是个例,造成这种局面几方面都有责任。从商业角度来说,陈一舟购买www.kaixin.com域名,创办千橡开心网并不违规。但从开心网经营者程炳皓的角度讲,程炳皓创办公司时域名保护措施做得不够。

刘志江认为,域名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标识,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域名不再是技术问题,而是经营问题和法律问题,“其实如果企业希望购买域名,应该在企业成立之初就购买,这个阶段如果购买域名,几千块钱、几万块钱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要等把企业品牌做大了你再去买域名,那就有可能需要上十万、上百万,也就是说,域名战略是企业经营必须考虑的问题。”

刘志江的观点其实包括了两个角度的问题:一是网站是网站、域名是域名,二是凭域名判断,两个网站“并不违规”。

第一个问题比较易理解: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创立了200多种顶级域名,既是为了类别(gTLD)上好区分,也是为了国别地区(ccTLD)上好区分,几乎不存在从网站内容角度去判定域名侵权的制度。域名是以树状结构去避免寻址过程出现“撞车”事件发生,这是技术措施的保障。而从杭州“19floor域名争议案”到“开心网”侵权案来看,似乎从互联网内容管理角度去给域名价值建立“中国立法形象”,这是一种有违域名本意及域名争议政策的不太好趋势。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域名体系的寻址误导可能性问题:根据ICANN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中关于“域名”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域名kaixin001.com 和kaixin.com 都不是属于“违规注册”或“等同域名”。根据ICANN及CNNIC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时投诉才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笔者同意刘志江的观点,认为这种以域名作为网站同质化竞争诉讼借口的,是网站经营内容缺乏门坎导致的。网站经营者拿域名判断网站侵权说事,是对世界域名体系结构及管理政策的误解。如果类似杭州“19floor域名争议案”这种案子成为中国法院的典型判例趋势,建议最高法院考虑世界域名体系结构及管理政策,然后写一个司法解释。

世界域名体系结构及管理政策是符合全球互联网标准,实现互联网国际化的通则。这也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处理域名争议案中,需要更多地参照世界域名体系结构及管理政策,否则随便歧解现有世界域名体系结构及管理政策,是漠视国际准则,必然会引起世界同业负面注目。

这正是:域名性本善,域名何罪之有?!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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