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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域名案”一审宣判:芜湖注册者停止使用

时间:2010-11-25 09:04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佚名
芜湖市民王枫(化名)因为注册“鲁迅”中文域名,被鲁迅之子周海婴告上法庭。 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王枫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鲁迅域名,并承担周

芜湖市民王枫(化名)因为注册“鲁迅”中文域名,被鲁迅之子周海婴告上法庭。 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王枫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鲁迅域名,并承担周海婴诉讼相关费用6000元。但法院对于周海婴诉请的将鲁迅域名转入周海婴名下未予支持。

【进展】

芜湖市民被判停止使用鲁迅域名

今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鲁迅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不能成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将鲁迅姓名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用途,或将鲁迅域名标价出售,既会对鲁迅后人包括周海婴造成精神痛苦,同时也会对中华民族感情造成伤害。属于“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因此,王枫将争议域名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将“鲁迅.中国”标价出售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为,周海婴虽然为鲁迅之子,对鲁迅先生的姓名、名誉等享有精神利益,但是姓名权本身随着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因此,周海婴对于鲁迅先生的姓名并无专有的权利。周海婴要求将争议域名移转给自己名下,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王枫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鲁迅.cn”、“鲁迅.中国”等域名。此外,法院还判决王枫赔偿周海婴“诉讼合理支出6000元”。

【反应】

被告已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王枫表示不服。据了解,目前,他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书中,王枫及其代理人提出了七条上诉理由。

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中,王枫注册“鲁迅域名”用于“谋取商业利益”成为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的重要条件。王枫及其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域名的转让是法律允许的,且鲁迅是公众人物,任何人只要不存在贬损其人格利益的行为,都可以合法使用其名字,包括将其注册为域名。据此,王枫坚称宣传转让“鲁迅域名”并不违法。

王枫还称,他注册的“鲁迅域名”指向是一个纪念先人的纪念网,网站中还设有鲁迅纪念馆,他注册该域名,实属对鲁迅先生的仰慕,是公益之举。

此外,王枫还认为此案的原审诉讼期限长达一年半太久了。

【焦点】

名人的姓名能否被注册域名?

此前,全国各地曾爆出诸多名牌产品域名被抢注,为此一些“老字号”不得不打起“域名保卫战”。而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名人的姓名能否被注册为域名。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并未对于此焦点问题“正面回答”。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是否“用于商业用途”,从而对名人的后人以及对整个中华民族的感情造成伤害。据了解,以人格权保护为名主张域名保护,在我国尚无判例,且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遵循。

王枫及其代理人认为,如果在此案中,周海婴的主张获法院支持,那么今后诸如“孔子”、“老子”、“矛盾”等成千上万的中文域名的实际注册者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其动摇的是中国域名管理体系。

此案一经报道,有不少专家针对此案发表观点,有专家认为,名人的名字不应该被注册为域名。在中国注册域名,只要不违法,只要和以前注册的域名不同,注册者一般会通过审查注册成功。但根据规定,注册者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姓名权。在“鲁迅域名案”中,周海婴要“拿回”父亲名字的域名,只要证明被告与鲁迅没有任何权益关系,被告注册有恶意。名人的后人,可要求注册部门预留域名,以防止外人注册,或者事后要求注册部门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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