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消息,近日,爱康网(ikang.com)申请仲裁争议域名aikang.com被驳回。
本案由亚洲争议域名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审理,爱康网(ikang.com)作为投诉人称,自己是是一家专业提供体检和就医服务的健康管理机构,服务覆盖全国,已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深圳、南京、成都等城市组建了多家集体检和医疗为一体的健康医疗服务中心,会员人数已经超过 100 万人,年营业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在核定服务项目第 38 类、第 42 类及第 44 类上均拥有“ikang/爱康”商标,且投诉人的官网域名:ikang.com 早在 2004 年1月2日已申请注册获得。
而被投诉人则启用aikang.com建站“爱康搜索”,是一个在网络上出现不久的网站,内容都是关于疾病诊疗、医疗咨询、健康管理等与投诉人主营业务完全相同的内容。而在网站首页下方,点击进入“联系我们”页面,可以看到“联系爱康”,以及“有关业务联络、媒体外联合作事宜”;“如果您有广告投放、商务合作,希望与我们进行合作”。可见,该网站是一个通过傍投诉人这一在中国知名的医疗咨询与健康管理品牌,寻求不法商业利益的网站。
上述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及标志相同;而且,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
本案被告为域名所有者tang jiyao(beijing yuxun xinxi jishu youxian gongsi),被投诉人称,争议域名于 2004 年即注册完成,远早于投诉人于 2007 年注册的“ikang”商标时间,故被投诉人无阻止投诉人获得商标相对应域名的恶意。自己已经合法取得“aikang”商标。经过商标局对文字、图型和组合商标的相似度审查后,认为被投诉人申请的“aikang”商标并无和其他商标产生误解的可能,故于 2012 年被投诉人所申请的“aikang”商标注册成功,可以得知“aikang”和“ikang”间完全无混淆的可能性。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网站经营项目完全不同,不具有混淆、误导用户的可能。aikang.com 向用户提供免费社群论坛交流信息、相互分享经验的因特网平台,而投诉人拥有的ikang.com 是以提供身体检查等销售医疗服务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网站,两网站性质天差地远,相互间不但无任何影响,面向的群众也完全不同。 被投诉人并无获取不正利益的想法。 被投诉人自经营aikang.com 至今,一直以服务社会的理念认真经营该网站,希望营造患者间互动和经验分享的网站,不以向其他商标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为目的,也无获取任何不法利益的想法。 专家意见: 争议域名“aikang.com”的识别部分为“aikang”,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为“ikang/爱康”,二者从直观比较看汉语拼音的“kang”与商标的英文字母部分相同,“aikang ”与“ikang”的发音较易相同。另,专家组登陆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aikang.com发现,网站内容中表明“爱康首页”、“爱康搜索”等“爱康”字样,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ikang/爱康”中的中文“爱康”相同,即更易使普通消费者在看到争议域名时极易由争议域名字面意思理解上述网站是投诉人所成立的网站,导致识别上的混淆。 不过专家小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间是 2004 年 11 月 23 日,而投诉人在中国大陆对“ikang/爱康”商标分别在第 38 类、42 类、44 类相关服务上获准注册的最早时间是 2007 年 4 月7 日,最晚是 2010 年 7 月 14 日,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时间远早于投诉人相关商标注册时间,而且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后还获准了“aikang”的商标注册,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aikang”享有商标权。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策》第 4(a)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虽然被投诉人在网站有关宣传内容上与投诉人的业务有一定关联,但性质和网站内容与投诉人网站基本不同,因此没有达到与投诉人产生混淆,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度。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构成恶意,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策》第 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最后基于本案投诉人的投诉事实和理由没有满足《政策》第 4(a)条规定的全部三个条件,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