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 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 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 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 本单位介绍信; (三)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