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涉及“佛山名镇”案件——原佛山市禅城区原区委常委、祖庙街道原党工委书记郑年胜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昨日在高明法院开庭审理。据检察机关指控,郑年胜涉嫌挪用公款1亿元、受贿2510万元。昨日上午10时左右,身着黄色囚衣,神情黯然的郑年胜戴着手铐走进高明法院第一审判庭,在昨日整天的庭审中,郑年胜在为自己辩护的过程中几度哽咽落泪。 指控挪用“佛山名镇”1亿元动迁款 2011年5月,时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兼名镇管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郑年胜与沿海公司佛山分公司总经理刘某兵合谋,决定将沿海公司与管委会下辖的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管账户中专项用于征地、动迁、安置等工作的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挪作它用,谋取非法利益。 而在这一过程中,郑年胜因为职务之便,让刘某兵获得了3000万资金的使用权。刘某兵许诺支付郑年胜410万元好处费,并按照郑年胜的要求先后将160万汇入钟明琛、景德镇甘林大酒店及景德镇市海纳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帐户。 在此事件中,郑年胜被控挪用公款和受贿两项罪状。 证人刘某兵、陈某锋等人的证言均支持控方指控,郑年胜本人也承认确有其事。但郑年胜在庭审中辩称,首先提出挪用1亿元的并非自己,而是刘某兵。另一方面,郑年胜认为对其指控的受贿数额上也有出入,他自己并没得到410万的好处费,实际数额只有160万元。同时,郑年胜仍然辩称,此事是刘某兵首先以购买和赠送瓷器的名义提出,并非自己主动索取。 过渡80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受贿1200万元 2005年,时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镇长的被告人郑年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使郑某茂顺利得到陈村镇庄头村800余亩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同时,郑年胜还积极为郑某茂招商引资。为此,2005年12月,被告人郑年胜向郑某茂索要1200万元好处费,郑某茂按照郑年胜的要求将钱汇入某旅行社的账户。 庭审中,郑年胜一反在侦查机关作出的供述,一度涨红着脸,情绪激动地否认自己曾从郑某茂处索要1200万元好处费,并称该资金实为郑某茂为“盘龙峡项目”而向广东某旅行社入股的资金,自己只是在2005年时任顺德陈村镇镇长期间帮助促成入股而已。 对于1200万元的指控,郑年胜称“没有意见”。但在昨日的庭审中,郑年胜依旧不遗余力地为自己辩护着,他认为郑某茂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非自己一手造成,而自己也并没帮助其招商。 三次受贿900万元 2011年2月,时任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郑年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向广东星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斌许诺,可帮助其将季华路旁的“顺德公”地块连片开发,并且提高该地块的容积率。为此,2011年3月至5月,郑年胜先后三次向叶某斌索要共计900万元好处费,叶某斌按照郑年胜的要求先后将钱汇入佛山圣帝之翡翠珠宝有限公司、曹园花及陈某云的账户。 辩解中,口干舌燥的郑年胜扶着黑框眼镜请求法庭给自己一瓶矿泉水,并挺直腰杆侧目倾听公诉人的指控。郑年胜一一分辨称,这900万元中,有300万元是岭南新天地大股东给小股东的借款。而对另外的300万元,他强调说,虽然自己曾挪用过一部分,但大部分是他人用作购买名贵瓷器的资金,而最后的那笔300万元则是叶某斌划给他人筹备画展的费用。郑年胜当庭反复强调说,岭南新天地南门楼项目确有其事,自己一直是“一心一意”为项目筹划,并未直接向叶某斌索要这900万元作为好处费。 律师辩护意见郑年胜全部退赃 请求依法从轻判决郑年胜的辩护律师,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肖律师认为郑年胜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观点一是涉案款项是沿海地产公司所有,不属于公款,郑年胜的行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同意转出款项是经街道集体决定的,而且权利人沿海地产公司审批同意,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是对于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观点二是关于受贿罪中250万元属于犯罪未遂;第三是郑年胜在被双规前坦白了涉案情况;第四,其本人全部退赃,未造成经济损失;第五是郑本人认罪悔罪,据此请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