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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奸罪新定义不分男女 偷拍裙底列性侵犯罪

时间:2012-09-18 16:56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咨询文件提出八大建议,包括将偷拍裙底、公众地方露体行为纳入性侵犯罪,取代现有的猥亵侵犯罪行。

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昨发表咨询文件。左起为委员会秘书梁满强、委员张达明、主席邓乐勤、秘书黄继儿。

人民网9月18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消息,偷拍裙底成风,惟现行没有针对性法例检控,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咨询文件提出八大建议,包括将偷拍裙底、公众地方露体行为纳入性侵犯罪,取代现有的猥亵侵犯罪行,将来可在《性罪行名册》查阅;并建议强奸罪无分性别,受害者可以是男或女性。性行为过程中一方若要求对方使用安全套或停止行为,若遭拒绝,日后同样列作强奸罪。

近年在公众地方偷拍裙底罪行明显增加,其中在港铁内发生的偷拍裙底案件,升幅更达五成,铁路警区最新数字显示,本年首八个月偷拍裙底罪案共七十三宗,即平均每月九宗,较去年平均每月六宗为多。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表示,偷拍裙底在香港相当普遍,惟现时法例并不完善,建议将有关行为纳入性侵犯罪行其中一项。法改委会正就建议咨询公众,咨询期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偷拍裙底列性侵犯罪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委员张达明也谓,留意到偷拍裙底罪案愈来愈多,但现时警方多数控告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游荡等罪名,若非发生在私人地方,如早前一宗发生在补习社内,则只能控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认为有关检控“并非是最理想做法”,而且未能针对性反映有关行为,遂建议将偷拍裙底纳入性侵犯罪,将犯案者资料可在《性罪行名册》内查阅。

至于建议法例能否涵盖至艺人被偷拍,张达明认为,需视乎每个案具体情况独立研究,而建议法例主要针对目的是否涉及性罪行,或令受害人感到恐惧、低贬或受伤害。若偷拍某人正在洗澡,由于本质涉及性行为,建议列入性侵犯内。建议包括将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张达明指,所有现有猥亵侵犯罪行都会被涵盖,相信性侵犯罪涵盖面会较广,甚至建议公众露体行为,日后都会被视为性侵犯罪。

法改会又建议,新的强奸罪不应以性别区分,受害者涵盖范围不再只是女性,男性及女性都可以是受害人,以采取性别中立,亦要避免以当事人的性倾向为考虑,避免构成歧视;并建议就涉及性行为加入“同意”定义,要在尊重对方自主权下才可以进行,不能单凭主观感觉。

张达明指出,法庭现时处理强奸罪个案时,若被告在主观上真确相信受害人同意发生性行为,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情况下,被告触犯强奸罪便不成立。建议法例会考虑被告案发时有否采取步骤,确实受害人同意进行性行为。

他举例,若受害人同意被告在使用安全套下发生性行为,但被告没有使用;或受害人中途要求停止性行为,但被告没有理会,日后建议视作强奸罪,“一个人同意某一种性行为,并非暗示他同时(同意)有另一种性行为。”若被告偷录性交场面或传阅性交照片,他称需视乎视况决定,但有关情况或触犯刑事罪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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