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应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公司(下称“滇虹药业”)申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王”商标侵权案二次开庭重审。这就意味着,广东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曾在原审中被认定生效的三件驰名商标——“康王kanwan”、“Kanwan”、“康王KANGWANG”,很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命运。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诉讼纠纷进入再审的首例。 两“康王”四年对峙 这场官司的起因要追溯到两家康王持续多年的商标大战。 滇虹药业成立于1993年,为云南第二大制药企业,拥有注册于多类别的共计16件带中文“康王”字样的商标,先后被云南省政府列为“重点制药企业”、“挂牌保护重点企业”,其“康王”系列产品销售覆盖全国。 滇虹药业第1130744号“康王”商标于1997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即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康王”商标,滇虹药业通过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等方式,在第3类至第35类商品上又获准注册或受让取得“康王”商标12件。此外,还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与“康王”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21件。2000年滇虹药业“康王”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3年10月又被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云南省著名商标”。 1998年9月,汕头康王使用的“康王 KANGWANG”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三类“香皂;牙膏”。2003年,汕头康王又取得了“康王kanwan”文字加拼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牙膏;香皂(商品截至)以及“Kanwan”拼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化妆品、香皂、洗发液、牙膏、香水、浴液、洗面奶、洗衣用浆粉、口红、喷发胶”。显然,其中文“康王”商标核定商品范围无一包括洗发水。 滇虹药业的拳头产品为“康王”牌发用洗剂,于1997年上市,2004年起,在该产品成为同品类产品中的名牌后,汕头公司将注册于“牙膏、香皂”上的“康王kanwan”商标扩大使用于洗发水上,开始生产和销售带有“康王”商标的洗发水。 汕头公司首先以“深圳滇虹康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生产并销售“酮康康王”祛屑洗剂和“本草康王”祛屑洗剂,被处罚后很快又委托成都“恩威制药”生产外观与滇虹药业“康王”发用洗剂极其相似的“康王”同康祛屑洗剂,再被处罚后又再次推出“美国康王日化研究中心(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监制”的“康王”洗发产品继续侵权。汕头公司对滇虹药业“康王”商标实施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先后受到全国数十家行政及司法机关处罚,生效的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多达30多份,看似滇虹药业的合法维权富有成效。但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和工商局的处罚并没有使这家企业有所收敛,更没有受到损失,反而在侵权诉讼和法院、工商局的查处中不断“发展壮大”。 “滇虹康王多年的打假,居然将小品牌打成大品牌,没名气的品牌打出了名!”滇虹总经理郭振宇博士一语道尽了两个“康王”纠缠多年的无奈。 疑点重重的宣城“认驰”案 就在滇虹康王忙于各地追打汕头康王的时候,2006年8月4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做出了判决——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等三件注册商标同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的结果把多年不惜重金各地打假的滇虹药业“康王”驰名商标推到了尴尬的境地,因为在2006年1月,滇虹“康王”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宣城案件的案由是这样的:2006年5月29日,原告汕头康王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指控后者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网络上注册“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对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其“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8月4日,宣城中院判决认定了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等三件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李朝芳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安徽高院责令重审 追打汕头康王多年的滇虹药业对这一判决满是疑虑。在经过一番调查取证后,认为该案案情存在大量疑点,尤其是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李朝芳”曾注册康王通用网址,判决中将汕头康王并没有请求的“康王KANGWANG”和“Kanwan”也一并认定为驰名,在法律程序和适用法律上都存在问题,认为汕头康王有“造假”通过司法诉讼“认驰”的嫌疑。作为此案的利害关系人,滇虹药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过调查后,安徽省高院责令宣城中院重审。 2007年6月5日,宣城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再审此案。 法庭上,审判长公布了原告汕头公司代理律师王静的证词。王静称,2006年4月底,汕头公司法务部打电话给他,称需要找到一个安徽籍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注册网络域名,于是他找来了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汕头公司,随后,以李朝芳名义注册的两个域名出现。5月29日,汕头公司便一侵权使用其注册商标为由将李朝芳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李朝芳一脸的无辜,一再否认对整个案件知情,坚持说自始至终并未参与该案,根本没有收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判决书。而王静的证词也证明:李朝芳并未参与本案的任何诉讼活动,建立侵权网站也并非李朝芳实施。 此外,原告代理人王静在证词中承认,被告代理人孙中民是他找来的。孙中民提供给法庭的身份是合肥工业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法律系教师,经滇虹药业律师取证,合肥工业大学既无人文教育学院,也没有法律系,更没有孙中民这个教师。安徽省公安厅亦证明:安徽省并无此人!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