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对原告浙江某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对原告持有的“NWH”商标不予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NWH”商标于200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七 类,即轴承产品。原告“NWH”商标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 2007年4月,被告王某在互联网上注册登记了 “NWH-BEAR.com”域名并提供电机产品、五金工具、轴承系列等产品销售信息,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已构成对原告“NWH”驰名商标的严重侵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持有的第七类第1910106号“NWH”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NW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 “NWH-BEAR.com”域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2.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原告的“NWH”商标,自2002年注册以来,虽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和宁波市、慈溪市两市的一些奖项或荣誉,但数量相对较少,且除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外,其余都是在当地获得的,外地相关公众很少知晓;从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原告“NWH”商标使用也具有一定局限性,特别是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其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不长,宣传辐射的范围不大。因此,原告持有的“NWH”商标无论是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产品的了解程度,还是从该商标广告的形式、广告的覆盖率、广告的持续时间以及广告的媒体等级考虑,均不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持有的“NWH”商标在本案中不予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根据本案被告王某注册域名并提供销售产品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