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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czdfzc.cn域名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

时间:2007-10-22 08: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方玮
另光洋公司称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公证费800元,调查取证费10000元、代理费1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具有独创性的网页可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光

另光洋公司称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公证费800元,调查取证费10000元、代理费1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具有独创性的网页可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光洋公司为更好地宣传企业、介绍产品,拍摄了相关照片,撰写了相关文字材料,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独特的页面设计和编排,光洋公司网站的网页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依法构成作品,应受法律保护。现有的证据已能证明光洋公司申请域名注册并制作网页的基本过程。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公证书显示光洋公司网页下方标明“Copyright © 2003-2004 Changzhou Guangyang Bearing Co. Ltd”。因此,光洋公司不仅提交了制作网页的部分原始素材,而且该网页上也标明版权人为光洋公司,应依法认定其系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人。

经比对,东方公司网页整体页面设计和编排与光洋公司极其相似,相关网页所使用的图片和文字与光洋公司的网页完全相同,而东方公司不能提供其网页图片及文字材料的合法来源。同时,东方公司在其网页下方标明版权标识©及“常州东方轴承公司”的名称。因此,东方公司剽窃光洋公司网页的整体页面设计、编排及相关图片、文字材料并在网页上署名,侵犯了光洋公司对其网页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许可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光洋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受损失或东方公司所获利润的准确数额,法院将根据被侵权的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东方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

光洋公司不能仅凭东方公司网页下方HotDMA服务页面连接显示,就推定东方公司的网页系火速公司制作。东方公司网页下方标明了版权标识©及“常州东方轴承公司”的名称,该版权标识指向的“版权所有人”是东方公司,而非火速公司。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东方公司的网页是由火速公司制作。对光洋公司关于火速公司与东方公司共同侵权的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新网公司是经过CNNIC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仅为东方公司提供czdfzc.cn域名的注册服务,并不构成侵权。且侵权网站的网页并非新网公司制作,制作网页所需的相关图片和文字材料也非新网公司提供。因此,新网公司未侵犯光洋公司的网页著作权,对光洋公司对其起诉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东方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光洋公司网页著作权的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东方公司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zdfzc.cn)主页上刊登向光洋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该声明应持续七天。逾期不履行,光洋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在《常州日报》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东方公司承担;三、东方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光洋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8000元;四、驳回光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8.5元,由光洋公司承担2451元,东方公司承担3677.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光洋公司承担2088元,东方公司承担232元。东方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3909.5元直接支付给光洋公司。                                                                                                                                                  

东方公司上诉称:(1)光洋公司提供的钱立平的名片不能证明其为东方公司员工。钱立平系假冒东方公司名义实施侵权行为,应由钱立平个人承担法律责任。(2)东方公司从未授权钱立平办理czdfzc.cn域名注册的具体事宜及建立相应网站。(3)东方公司与火速公司、新网公司无任何业务关系。东方公司也从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综上,东方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涉嫌侵权网站系钱立平建立和管理。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驳回光洋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光洋公司庭审中辩称:从czdfzc.cn域名的注册及网站宣传内容来看,能够证明东方公司为侵权网站所有人。东方公司称侵权行为为钱立平个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原审被告火速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新网公司辩称:(1)新网公司为东方公司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没有过错。(2)czdfzc.cn域名所有人为东方公司,新网公司对此不享有任何权益。(3)信息产业部的ICP备案信息、CNNIC网站域名查询所显示的域名所有人、联系人姓名、电子邮件均是东方公司的信息,由此证明东方公司为域名所有人。因该域名的使用而侵犯他人权益的,东方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4)新网公司非域名所有人,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所提供的注册服务与东方公司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东方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czdfzc.cn域名的注册、网站的建立和管理系东方公司的行为持有异议。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涉案czdfzc.cn域名的注册、网站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应当认定为东方公司的行为。东方公司上诉称此系钱立平个人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关的事实与理由是: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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