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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czdfzc.cn域名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3)

时间:2007-10-22 08: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方玮
1、czdfzc.cn域名注册证书及域名所有人信息、信息产业部ICP备案信息等证据均显示该域名的所有人为东方公司。 2、在czdfzc.cn域名下所运行网站上的公司名称

1、czdfzc.cn域名注册证书及域名所有人信息、信息产业部ICP备案信息等证据均显示该域名的所有人为东方公司。

2、在czdfzc.cn域名下所运行网站上的公司名称及其他所有推广介绍企业及产品的信息均指向东方公司。网页下方的版权及管理人信息栏也标明:“© 2006 常州东方轴承公司 Some Rights Reserved”。

因此,可以认定涉案czdfzc.cn域名的注册、网站的建立、管理和维护,涉案被控侵权网页的发布均系东方公司所为,该域名及网站为东方公司所有。而且,为他人注册域名、建立并维护网站,并宣传他人经营,推广他人产品,为其提供网络交易空间,获取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而由自己支付域名注册、网站建立及维护等费用,也不从中获取任何收益的行为与常理相悖。至于钱立平个人是否为东方公司员工,以及东方公司是否向火速公司、新网公司等支付费用等并不影响上述认定。

东方公司未经光洋公司许可,在自己网站发布的网页整体设计和编排与光洋公司网站网页极其近似,部分网页所使用的图片和文字完全相同。东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光洋公司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对东方公司侵权事实的认定,并责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法律责任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东方公司上诉认为侵权行为系钱立平个人所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7.5元,由东方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汤茂仁

代理审判员吕娜

代理审判员袁滔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方玮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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