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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baba.com”与“2688.com”的商标之争

时间:2007-11-06 23:07   来源:科学时报   作者:观明
10月23日9点,阿里巴巴的招股认购正式在香港启动。截至28日的数据显示,5天内已经冻结了4500亿元资金,打破了以往港股新股冻结资金的纪录。受到如此追捧,可见广大投资者对阿里巴巴品牌的认可。同在这一天,一场围绕着“阿里巴巴”商标的官司也悄然打响。

10月23日9点,阿里巴巴的招股认购正式在香港启动。截至28日的数据显示,5天内已经冻结了4500亿元资金,打破了以往港股新股冻结资金的纪录。受到如此追捧,可见广大投资者对阿里巴巴品牌的认可。

同在这一天,一场围绕着“阿里巴巴”商标的官司也悄然打响。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阿里巴巴”商标持有者的身份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诉讼,要求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

是时间巧合,还是处心积虑?这场商标纠纷的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故事?

原告陈述:希望法律为自己正名

“正普公司申请注册‘阿里巴巴’商标完全是从公司自身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角度出发,而绝非是为了抢注和新闻炒作,希望法律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史海龙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向记者表述了以上观点。

史海龙所坚持的“公道”来源于一纸由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这也成为正普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最有利的证据。

史海龙向记者介绍,从中关村发展起步的正普公司主营业务是家用软件的销售、代理和发行。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商品及服务分类第42类申请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汉字及拼音商标,历经7年审查直到2006年9月26日国家商标局才下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但由于正普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的变更,没能及时收到该通知书。商标局又在《商标公告》(2006年第47期下册)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正普领取商标注册证。今年10月,正普公司工作人员去商标局办事时才被告知尚有商标证未领取。10月19日,“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注册证才最终花落正普。

这张来之不易的编号为第1475806号的商标注册证上明确标注,“阿里巴巴”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止,注册人正普公司享有在第42类4220与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中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保养;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植物养护”等这十项业务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

有了商标注册证的法理支持,正普公司迅速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并于10月23日正式向以打知识产权官司闻名全国的海淀法院提起上诉,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字样损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对其用户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误引导,因此要求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此外,正普公司还将百度公司列为共同侵权被告,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广告服务,使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

前因后果:“注册在先”成裁定依据

史海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诚地说:“我们并不否认目前‘阿里巴巴’品牌的市场价值与被告方阿里巴巴公司的运作有关,但这并不代表对方就拥有商标权,正普公司才是‘阿里巴巴’商标的真正主人。”

据史海龙介绍,正普公司最早于1999年5月14日申请“阿里巴巴”的中文及拼音商标,而当时阿里巴巴公司尚未正式成立。据了解,1999年4月时,正普注册了域名“2688.com”和“2688.net”(“2688”为“阿里巴巴”的谐音),并将网站名称定为“阿里巴巴网站”。而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是1999年7月9日在香港成立,1999年5月20日,阿里巴巴公司买下“alibaba.com”的域名,同年9月9日,阿里巴巴杭州公司成立。正是这一连串的8年之前的日期,为围绕“阿里巴巴” 的这场8年之争埋下了隐患。

“无论从哪一个时间点为依据,阿里巴巴公司都在正普之后。因为商标法规定,只有企业实体才能申请商标,个人没有资格申请注册商标。”但史海龙也并不否认,此前的8年间,正普和阿里巴巴两家公司因注册商标、网站名称和中文域名等问题已展开过多轮交锋,双方在商标公告期内也分别提出过异议,互有胜负。最近的一次是在今年3月22日,正普公司向正处于公告期内的阿里巴巴商标再次提起异议。
 
史海龙说:“阿里巴巴公司在我们进行商标公告期间提出过异议,而现在它的商标也进入了公告期,我们所做的都是和阿里巴巴曾经采取的手段是完全一样的。”另外,他还强调:“以前的几次进行的是行政诉讼,属于商标异议,而这次我们向海淀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有关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二者性质并不一样。”

史海龙还进一步解释称,正普公司已经在早期就拿到了“芝麻开门”和“阿拉神灯”的注册商标,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这一系列商标都源自于阿拉伯神话故事,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此次,“阿里巴巴”商标的注册证也终于如愿拿到,实属水到渠成,其根本的原因就是“注册在先”的法律裁定依据。

被告理亏:招股说明书含糊其辞

当被曝出因商标侵权而遭官司缠身的阿里巴巴公司,恰逢该集团旗下B2B业务赴港上市的关键阶段。身处风口浪尖的阿里巴巴公司此时一方面在悄然消除传媒对此事的关注,一方面也对要求采访的媒体采取缄默态度,记者从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也未得到任何正面回应。

10月23日,阿里巴巴招股认购启动之日同时也公布了其招股说明书。在这份面向全球投资者的招股书上,记者从其中的“历史以及重组”中的“资产及人员转移”项中看到,阿里巴巴上市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订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转让及特许协议。根据协议,专用于B2B业务的服务和产品商标、域名以及关键词寻址归阿里巴巴上市公司所有。如此看来,此次正普与阿里巴巴之间的商标诉讼也必将牵连到阿里巴巴的上市公司。

同时,记者还发现这份招股说明书已经有多处提到了阿里巴巴集团与正普公司的商标之争,但其中有些陈述与正普公司的说法并不一致。

例如,招股说明书的第26页“风险因素”中有这样的文字:“倘本公司未能取得该等商标注册或未能以其它可行方法充分保护该等商标,本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建立的‘阿里巴巴’品牌价值可能受损甚至失去。倘本公司失去‘阿里巴巴’品牌的使用权,因而未能凭借‘阿里巴巴’品牌发展本公司业务,则可能会失去中国互联网用户熟悉品牌的优势,本公司的收益及盈利能力或会因而受影响。”对此,正普公司认为这是阿里巴巴有意虚化因商标权而带来的风险因素,这是对全球投资者的不负责任。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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