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龙认为:“这份招股说明书中所假设的风险并不是‘可能出现’,而是‘已经出现’。因为正普公司已经取得了‘阿里巴巴alibaba’在第42类的商标专用权,阿里巴巴公司至今也并没有得到第42类商标使用权,招股书中的假设提法与事实不符。” 除此之外,正普公司还提出在招股说明书的第97页中,有关阿里巴巴公司与正普的商标纠纷的陈述也与事实严重不符。招股书称“正普就当中的11项相关申请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反对诉讼,唯本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已于其中三项反对诉讼中胜诉其余八项申请的反对诉讼仍在进行。目前,正普正向中国商标复审及裁定理事会就遭驳回的诉讼提出上诉。” 而史海龙则明确指出:“阿里巴巴公司与我们公司仍有九项商标异议正在进行,而不是招股书所说的八项,这是对其中最重要的第42类的商标异议故意隐瞒;另外,我公司已将目前这九项异议于2007年3月22日陆续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也于7月2日通知正式受理,初审裁决尚未下达。还未驳回,哪来的上诉?所以招股书中关于‘正普正向中国商标复审及裁定理事会就遭驳回的诉讼提出上诉’的说法也是子虚乌有。” 据了解,目前正普公司已就阿里巴巴公司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其招股说明书陈述与事实存在不符的情况向香港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进行了举报,10月23日海淀法院也已经将此案正式立案受理。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阿里巴巴公司未来的前途。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