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bus.cn”,即空中客车,是众所周知的大型飞机客机的统称。市民蔡奇林在去年4月间抢注了airbus.cn的域名,并将其链接到廉价机票及折扣假期网站。2007年底,蔡奇林接到空中客车德意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客公司”)的投诉,称其注册域名属于恶意注册,要求裁决转移域名。目前,香港仲裁中心已指定外交学院薛虹博士作为案件的仲裁员,将择日对该案作出裁决。 2007年4月,蔡奇林注册了airbus.cn域名,成为该域名所有人。 2007年底,他接到香港仲裁中心转递的域名仲裁投诉书,投诉人空客公司是欧洲飞机制造商,投诉称,空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世界各地取得大量“airbus”商标,商标范围主要包含飞机等相关商品、服务,并拥有数个包含“airbus”标识的域名。空客公司表示,互联网“airbus.cn”域名主体部分与空客公司的商标相同,侵犯了其享有民事权益的企业名称,认为注册人应知空客公司为业界领先的飞机制造商,却在不享有“airbus”任何商标权利的情况下注册了airbus.cn的域名,并将其链接到廉价机票及折扣假期网站,破坏了空客公司的声誉和正常业务活动,误导了公众。注册人注册域名属于恶意注册,因此要求裁决转移域名。 域名网络法专家商建刚律师认为,空客公司在中国并非“airbus”商标的商标权人,不享有“airbus”的商标权,该商标属于一家叫戴姆勒克莱斯勒航天空中客车公司。他说,空客公司虽已注册了很多含有“airbus”关键字的域名,但域名权并不具有《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述的民事权益。空客公司进军中国市场后,注册了.com.cn,.org.cn等多个cn域名,唯独没有注册air bus.cn域名,而且长期未补充注册airbus.cn域名,这种行为恰恰证明空客公司此次投诉具有恶意取得airbus.cn域名的意图,此种情形属于ICANN于1999年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实施规则》规定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 商建刚律师强调,“air bus”一词已经泛化为一个通用名词,用来泛指大型飞机,并不具有独特性和显著的指代性,任何人都有权使用。根据以往域名争议案件的在先判决,这类已经泛化为通用名词的商标,其法律保护不能无限延伸至互联网领域,法律也没有必要给予过分严格的保护。而这一原则已由同样由得勤所律师代理其他域名争议案件裁决书确认。 日前,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接受互联网域名“airbus.cn”的所有人委托,参与处理“空客公司”与“airbus.cn”所有人域名争议仲裁。 香港仲裁中心已就该案指定外交学院薛虹博士作为案件的仲裁员。 本案将择日作出裁决,本报将继续关注并追踪报道。 1999年ICCA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实施规则》给出明确的定义,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业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域名的行为。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