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蒸汤馆老板抢注“黄鹤楼”相近域名 法院认定恶意注册2008年,江西蒸汤馆老板抢注武汉烟草公司“黄鹤楼”商标为域名,被法院判定侵权。“黄鹤楼”烟系列产品在湖北武汉甚至全国,都有一定名气。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黄鹤楼商贸.cn”、“黄鹤楼商贸.中国”、“黄鹤楼香烟.cn”、“黄鹤楼香烟.中国”等中文域名,其所属人并不是与之相关的烟草公司,而是江西省的一家蒸汤馆老板邓某。 烟草公司认为,邓某注册的中文域名主要部分与该公司“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相同,其网页上还将该注册商标作为其标记进行使用,邓某行为已构成对烟草公司注册商标的侵害。遂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邓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注销其相关网络域名。 法庭上,邓某辩称,自己主观上并不想借原告注册商标来发展自己,在网络上宣传的蒸汤特色餐饮与原告经营的不属同类产品,没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而且国家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商标名称不能作为网上域名的使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邓某注册的四个域名主要部分“黄鹤楼”与原告注册的“黄鹤楼+图形”商品商标相同,是对原告烟草公司注册商标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简单复制;邓某经营的是餐饮,与原告商品商标不存在联系;“黄鹤楼+图形”是烟草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邓某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标志,并将其注册为“黄鹤楼香烟.cn”等四个域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故邓某申请注册该网络域名,不具有正当理由;邓某利用“黄鹤楼香烟.cn”等四个域名,从事产品宣传、网络交易等活动,以增强产品交易机会,其使用行为具有显而易见的商业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庭认为邓某申请注册、使用“黄鹤楼香烟.cn”等四个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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