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鸟巢.网络”、“鸟巢.公司” 而关于“鸟巢.网络”、“鸟巢.公司”两个域名专家组给出了不同的分析。专家组认为,由于“鸟巢”一词为具有原来含义(“鸟窝、鸟的栖息之所”)的现有词汇,其作为商业标识的显著性有限,故投诉人对该词汇所享有的权益不是绝对的,而应受到限制。所以专家组认为: 由于中文域名的特性,中国公众一般是将其识别部分与后缀部分作为整体来进行认识及判断的,故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志的对比中,应综合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及后缀部分的整体印象予以考虑。对于争议域名“鸟巢.公司”而言,其给公众的整体印象应为名称为“鸟巢”的公司;对于争议域名“鸟巢.网络”而言,其给公众的整体印象应为名为“鸟巢”的网络服务。这部分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后缀部分的结合产生了其它意义,公众不会将其视为国家体育场的代称。对使用这部分争议域名开办的网站,公众会认为其是名为“鸟巢”的公司或网络服务商所开办,而不会将其误认为是国家体育场的经营及管理者所开办。因此,投诉人对争议域名“鸟巢.公司”、 “鸟巢.网络”所使用的名称不享有解决办法所称的民事权益,投诉人对争议域名“鸟巢.公司”、“鸟巢.网络”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条件。 D&N域名事务所研究员发现,或许对专家组来说,整个裁决过程亦充满了内心的矛盾与困惑。正是这种困惑造就了一个空前未必绝后的案例,经典也好,败笔也好,这毕竟是我们到目前为止所了解的第一个仅仅因为域名后缀不同而获得不同仲裁命运的案例。 但是,此案也无不给我们以莫大的启发,在中文域名逐渐走入我们身边的同时,我们如何考量和处理“由于中文域名的特性”,成为了我们域名投资者和争议解决者必须重视的问题。毕竟,中文表达与西方文字方面存在巨大的理解差异和文化背景的差异。 责任编辑:米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