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中院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30年以来厦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评出12大具有代表意义的案件。其中涉及了民事案件8起,刑事案件3起以及行政案件1起。 1“东方醒狮”案 1981年,雕塑家王则坚接受石狮市政府的委托,应征创作了“东方醒狮”雕塑。石狮市政府表示认可,并出资放大制作成城标“东方醒狮”,矗立在石狮市街头。2000年,王则坚以其是该作品著作权人身份对该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石狮市政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法院审理后判决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王则坚所有,而石狮市政府对此城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点评 此案的判决很好地兼顾、平衡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在全国司法界、法学界乃至美术雕塑界均引起较大反响,为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解决此类权利冲突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 2灿坤公司专利权保护案 2001年12月厦门灿坤实业发现被告宁波某公司生产的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与其ZL00302641.8号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遂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措施,即“临时措施”或“临时禁令”。 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的裁定,并查封了被告库存的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成品及半成品。“临时禁令”实施后不久,被告主动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在法院的监督下销毁了侵权产品的模具。 >点评 此案是厦门法院首次发布“临时禁令”的案例。“临时禁令”是及时制止专利等侵权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该措施若能正确运用,不仅能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 3易中天《读城记》被侵权案 2004年8月,被告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作者署名为海某的《中国城市批判》一书中大量抄袭易中天作品《读城记》中的核心内容。易中天遂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 最后,经法院主持,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1、两被告承认侵犯易中天的著作权,承诺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2004年8月版《中国城市批判》一书,并在《中华读书报》等报刊和新浪网的显要位置刊登致歉声明;被告某出版社同时在最近一期的《报告文学》上发表易中天旨在澄清相关事实、消除侵权影响的文章并支付报酬;2、两被告自愿象征性地赔偿易中天经济损失110元,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8889.3元。 >点评 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不仅仅是判处被告停止侵权,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侵权人主动赔礼道歉、向公众消除影响的行为,在社会导向上为原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良好的条件。 4“盛大”驰名商标保护案 “盛大”既是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字号和简称,也是其获得的第41类的注册商标,注册项目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却将 “盛大”汉语拼音shengda注册为cn域名。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注销“www.shengda.cn”域名并赔偿损失。 >点评 本案判决依法保护了网络游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告诫人们注册域名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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