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配合正在全国开展的“依法护权、激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一中院公开集中宣判了5起知识产权侵权案,广东、吉林和上海市等地的数家单位和个人因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侵犯网络域名权、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侵犯发明专利权,以及侵犯音像制品作者权等,均被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各案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千至185万元不等。 上海柏丽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自2001年起,公司开通并注册了名称为“BridgeWorldwideRelocations”的业务网站,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该网站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中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通过网站与许多企业建立了业务伙伴关系,网站成了该公司与外界联系业务的重要窗口。 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员工蒋美萍,今年2月离职后,开通了一家与柏丽居公司网站同名的“BridgeWorldwideRelocations”网站,而且还经营着与柏丽居公司相同的咨询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原来,她在离职前就注册了“bridgerelo.com.cn”的域名,并于去年底又注册成立了孚吉公司。蒋美萍和她的孚吉公司共同使用的网站域名,网页上除了页面中将柏丽居公司的联系方式改成了孚吉公司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外,其余的页面内容、链接内容等均与柏丽居公司网站的内容一致。 今年3月,原告上海柏丽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被告蒋美萍和她的孚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使用“bridgerelo.com.cn”的域名,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被告都是经营商务咨询、货运代理等业务的公司,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原告在先注册、使用了“bridgerelo.com”域名,被告在后注册了“bridgerelo.com.cn”域名,该两个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bridgerelo”完全相同,两者的唯一区别在于后者比前者多了“.cn”,因此两者非常相似,足以引起公众的误认,而被告在注册系争域名之前就已经知道存在“bridgerlo.com”域名,且原告已实际使用该域名,但她仍然注册与原告近似的域名,且在域名下的网站中宣传与原告相同的业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蒋美萍和她的孚吉公司注册、使用系争域名具有恶意,被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注册、使用系争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系争域名“bridgerelo.com.cn”由原告注册、使用,在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持本判决书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转移的相关手续。被告蒋美萍和孚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柏丽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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