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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雪佛龙与北京国网chevron.com.cn域名争议案 - 裁决书(3)

时间:2007-11-01 23:58   来源:CIETAC
专家组注意到,从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来看,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在我国的在先权益是指chevron注册商标专用权和chevron企业名称及商号权。 (1)投诉

专家组注意到,从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来看,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在我国的在先权益是指“chevron”注册商标专用权和“chevron”企业名称及商号权。

(1)投诉人在中国拥有在先的“chevron”注册商标权

对于投诉人主张的在先获得的“chevron”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提供了部分中国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变更公告以及续展公告复印件予以证明,并提供了投诉人在全世界注册的“chevron”商标列表加以佐证: 位于美国加州旧金山市市场街575号的美国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早于1982年11月30日在中国申请了共11件注册商标,即第1、2、3、4、16类“chevron及图”的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依次分别为165514、165520、165529、165511、165526,以及申请了第1、2、3、4、16、19类的“chevron”文字商标,其商标注册号依次分别为165513、165519、165528、165510、165525、165507。上述已在中国获准的11项注册商标权均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先后转让给投诉人。同时,上述注册商标均已进行了商标续展,现仍处于有效期内。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中国在先享有“chevron”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应当依法得到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2)投诉人在中国拥有在先的“chevron”企业名称及商号权

根据投诉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专家组认定在1998年7月20日被投诉人获准注册本案系争域名“chevron”之前,投诉人的英文企业名称“Chevron Corporation”已经在中国使用及宣传多年,已经广为传播并为相关公众所熟悉。

依据中美两国均已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之二有关“商号应在本联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根据投诉人的英文企业名称“Chevron Corporation”已经在中国多年使用及宣传,已经广为传播并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情况,专家组认定,相对于1998年7月20日被投诉人获准注册本案系争域名“chevron”的时间节点,投诉人已经在先拥有“Chevron Corporation”企业名称权及其“chevron”商号权。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于1998年7月20日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域名“chevron.com.cn”的时间,晚于投诉人于1982年11月30日在中国获准注册“chevron” 图文组合商标和文字商标的时间,也晚于投诉人在中国使用及宣传“Chevron Corporation”企业名称及“chevron”商号的时间,并且该域名中的核心部分“chevron”与投诉人的英文企业名称的“chevron”商号完全相同,也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chevron”完全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鉴于此,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chevron”并非投诉人自行创造的标志,而是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其中文翻译为“[军](军人佩戴以示军衔和军兵种的)v形臂章”。专家组对此认为,“chevron”作为投诉人之企业商号与商标,经过其在全球范围及中国的长期使用与经营,已经产生了不同于“chevron”原字面含义的其他含义,具有了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为公众所知悉;此外,对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称投诉人未举证证明被投诉人没有合法权益,因此投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观点。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人自身对“chevron”标志享有在先权益的情形下,被投诉人应当对其自身是否享有合法权益进行举证。而不能以投诉人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无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其对“chevron”标志享有权利,专家组对此无法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投诉人是美国第二大、全球第五大能源公司,至今已有将近130年的经营历史,在亚洲、非洲及中东60多个国家都设有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员工逾50,000人,总市值超过1000亿美元,资产超过800亿美元,石油储存量超过100亿桶,每日生产超过250万桶石油。其产品销往全球180个国家。在亚太地区、非洲和中东60多个国家有7,800多个零售店和近700间便利店销售其产品。同时,投诉人早在1913年起已经在中国开展业务,在大中华地区有庞大的业务,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具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投诉人已经知名的“Chevron”商业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被投诉人及其产品和投诉人及其产品相混淆,或者误以为两者有关联,对投诉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被投诉人曾将数以千计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其中多个已被法院下令撤消。其中较惹人注目的包括“ikea.com.cn”、“olay.com.cn”和“dupont.com.cn”等等。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一律裁定被投诉人因恶意损害他人而败诉并裁定被投诉人注销有关域名。专家组认为以上事实间接证明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chevron”标志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专家组因此认为,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全面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关于“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三项条件,因此投诉人要求将被投诉人名下的“chervon.com.cn”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七、专家组裁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投诉人雪佛龙公司(Chevron Corporation)对被投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chervon.com.cn”域名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域名“chervon.com.cn”转移给投诉人。

责任编辑:米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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