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9年7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审的网络域名dashang.com纠纷案,目前已经结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要求天眼公司转移dashang.com给大商集团,并赔偿一万元不正当竞争费。 目前,判决结果正在执行中,涉案域名dashang.com仍然在国外注册商名下,相关人士认为,即使要求域名转移,估计较难执行。 案情回放: 据一审案情介绍,大商集团发现大连天眼公司和陆雷在互联网上恶意抢注了“dashang.com”域名并使用该域名建立了“大商网”进行网上商品零售业务。大商集团认为天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大商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及商号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大商集团要求天眼网络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争议域名的所有权由大商集团注册使用,天眼公司赔偿大商集团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并有承担原告全部上诉费用。法院同意上诉,原审判决涉案域名为大商集团所有。 2009年7月30日,天眼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大商集团,表示www.dashang.com域名并不侵权。天眼公司认为,天眼公司未侵犯大商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商集团的企业商号不是“大商”,而是“大商集团”,天眼公司不会给大商集团企业信誉、商誉造成侵害。 责任编辑: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