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针对争议域名bing123.com的UDRP仲裁已经胜诉。 根据判决书中称,投诉人微软公司于3月20日向美国国家仲裁院提交了投诉书,要求取得争议域名bing123.com的所有权。微软公司认为其拥有的“BING”商标是于2009年5月28日正式向媒体和公众推出,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根据whois信息记录显示,争议域名bing123.com的注册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确实晚于微软推出“BING”的时间。 同时,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bing123.com与其拥有的“BING”商标除了在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以及不具有识别性的数字“123”和通用顶级域名“.com”之外不具有显著区别,足以导致混淆性相似。同时微软公司并未授权其使用“BING”商标,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在恶意注册和使用这一因素方面,投诉人微软公司认为,“BING”商标享誉全球,被投诉人是在明知投诉人的权利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而且,通过在争议域名中并入投诉人的著名商标,以及在相应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独有的标志,被投诉人制造了一个该网站来自于投诉人或由投诉人赞助的错误印象。进而,通过以模糊性的相似域名提供竞争性服务,被投诉人试图不公平地、投机性地从投诉人著名商标BING的商誉中获益,构成了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 被投诉人反驳称,“bing”在中文中有许多意思,人不认为这个通用的汉语拼音的使用会触犯别人的利益,只是与投诉人的商标恰好重合。同时对于在相应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独有的标志方面,被投诉人认为这只是基于使用习惯而设置的搜索引擎,网站上还包括了其他搜索引擎。 被投诉人还表示非常希望继续拥有这个域名,继续做被投诉人希望做的事。当然被投诉人也希望完全尊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可以与投诉人协商适当修改这个网站的内容,当然被投诉人也可以考虑与投诉人商讨解决此问题的其他方案。 最终,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已经构成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这三个要素,因此下令将争议域名bing123.com转移至投诉人微软公司名下。 责任编辑:admin |